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场所可燃气体 报警装置安装使用及运行管理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3-05-10
各市(县)、区人民政府、无锡经开区管委会,市商务局、
市市场监管局:
为进一步规范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使用行 为,有效防范安全风险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《江 苏省燃气管理条例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定,结合国家、
省、市关于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的工作要求,现通知如下:
一、餐饮场所要严格落实燃气使用主体责任
(一)需安装带远传模块的工业及商业用途可燃气体报
警装置。不得使用不符合指引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。
(二)每月开展燃气安全自查,并通过“锡气安码”上报 自查表。核实更新系统中的用户信息,上传可燃气体报警装
置运行状态照片。
(三)发现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报警、故障或无法正常使 用等情况时,及时向运行平台报告。不得随意停用可燃气体
报警装置。
(四)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有效期满后要及时更换。
(五)要根据燃气泄漏报警监控中心发出的报警通知、 电话提醒等,立即进行实质性响应,排查并解决问题,落实
用气安全主体责任。
二、 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燃气供应主体责任
(一)在受理餐饮场所用气申请时,告知用户安装使用
符合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,并验收合格后才能开户供气。
(二)在入户安检、随瓶检查时通过“锡气安码”上报用 户信息更新情况,上传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运行状态照片。同
时提醒、督促用户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。
(三)建立24小时应急保障机制,配合处置燃气泄漏报 警监控中心发出的报警通知、电话提醒等,对燃气泄漏进行
实质性响应配合。
(四)不得向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(包括未通电、有故
障不报修)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用户供气。
三、 各地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
各地燃气管理部门:应建立健全智慧燃气泄漏报警系统
区级分平台,实时监控本区域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运
行情况,及时督促、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处置设备离线、报警、 故障等运行异常信息。对未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或安 装、使用不规范的餐饮场所,责令限期改正;对逾期不整改
的,坚决依法处罚。
各地商务管理部门: 会同燃气主管部门督促餐饮商户每 月通过“锡气安码”自查上报,督促餐饮商户安装使用可燃
气体报警装置。
各地市场监管部门: 组织开展可燃气体报警器产品质量监督
抽查,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和企业名单,依法做好后处理工作。
属地镇(街道): 应当每月对辖区内燃气餐饮用户至少 上门检查一次,并通过"锡气安码"上传检查情况。对燃气企 业移交的定期入户安检、随瓶安检发现的问题隐患,要积极 配合上门跟踪,直至用户整改到位。对监管平台推送的报警
及异常信息要及时派员协助处置。
四、 严格规范工单闭环处置流程
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维护单位应建立24小时监控中 心,并需与区级监管平台和燃气经营企业的信息同步更新, 并将设备安装、维护、预警、工单等信息实时同步至市级监
管平台。
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维护单位的24小时监控中心要 实时监控报警装置运行状态,对泄漏预警信息及离线、故障 等运行异常信息要及时推送区级监管平台与燃气经营企业,
并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要求,派员会同燃气经营企业、燃气用户、属地镇(街道)开展现场核实与处置,将核实与处置结果反馈至24小时监控中心。
区级平台负责辖区报警系统接报处置,接警后5分钟内进行线上响应,线上能处置闭环的在15分钟内完成处置;线上不能处置闭环的需在2小时内完成处置,工单闭环反馈至市级监管平台。
市级监管平台对报警事件将自动发送工单给区级监管 平台进行闭环响应。区级平台接警后,当天必须完成处置, 工单闭环反馈至市级监管平台。市级监管平台将进行工单全 过程跟踪和自动统计处置时长,并隔天发布各区级监管平台 报警事件处置情况,对未完成整改闭环的,市监管中心将持续跟踪,对超过48小时予以通报,相关情况纳入季度考核。
无锡市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
安装使用工作指引(试行)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本指引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, 包括各类带有经营性质的餐饮服务单位、提供餐饮服务的各
类食堂等。其他非居民用户参照执行。
(二)从源头落实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, 在核发餐饮场所《营业执照》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及申请开
通使用燃气等过程中,指引用户配套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。
(三)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和可燃气 体报警控制器组成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。并可与燃气紧急切
断阀、机械通风设施实现联动。
(四)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必须具有数据远传功能,其安 装维护单位应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运行监控管理平台,并可实 时向市、区两级监管平台与燃气企业提供运行监控和维护保
养等相关数据。
二、 选型要求
(一)可燃气体探测器:应选用符合《可燃气体探测器
第1部分: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》(GB15322.1) 和具有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。严禁餐饮场所使用家用可
燃气体探测器。
(二)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:应选用符合《可燃气体报 警控制器》 (GB 16808)和具有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,并 具备数据远传功能,能够按照监管平台《可燃气体报警器通 讯协议》要求,将设备运行监控数据直传至市、区两级监管
平台。
(三)燃气紧急切断阀:应符合《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 阀 》(CJ/T394) 标准的要求。控制型式应采用常闭型(断电
后处于关闭状态),手动复位。防爆等级不低于EXdIIBT4。
(四)机械通风设施:应符合《防爆通风机》 (GB
26410-2011)标准的要求。
三、 安装要求
(一)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需对照《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》 (GB50028)、 《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 规程》 (CJJ/T146) 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、安装、验收、
使用和维护。
(二)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与餐饮场所室内燃气工程同 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;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
装应由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。
(三)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应同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 置和燃气紧急切断阀,并实现二者之间的联动。(15kg 钢瓶 可选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带自闭功能的减压阀)。具有液 化气钢瓶瓶组间(使用钢瓶超过100Kg) 的餐饮场所,其瓶
组间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布线应满足防爆要求。
四、 使用和管理
(一)餐饮场所燃气用户负责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使用
和维护保养,并应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4小时正常运行。
(二)餐饮场所燃气用户可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可燃气 体报警装置的维护保养协议,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、燃气紧
急切断阀等的功能,每半年应检查一次。
(三)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3年,紧急 切断阀使用年限为10年,到期后应及时更换,不得超期使
用。
(四)燃气经营企业在受理餐饮场所用气申请和入户安 检、随瓶检查时,应提醒、告知和指导用户按照本指引要求 选择、安装、使用和维护可燃气体报警装置,对未安装或安
装、使用不规范的可暂停供气。
(五)管道气经营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和应急响 应机制,对本企业供气的餐饮场所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运行 状态进行实时监控;瓶装气经营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 度和应急响应机制,及时处置市、区两级瓶装气监管平台发
出的预警信息。
(六)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维护单位必须建有24小 时运行监控中心,实现对其安装维护系统运行状态的实时监
控和离线、故障、报警等异常信息的及时处置。